馬公簡易庭103年度司馬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馬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顏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證明、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通知信封及戶籍謄本等各1份為證。 三、經核其聲請事項,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