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司馬聲字第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馬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顏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證明、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通知信封及戶籍謄本等各1份為證。
三、經核其聲請事項,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