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謝岳璋 被 告 謝清能 被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