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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謝岳璋
被告
謝清能
被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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