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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呂四郎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岳璋謝清能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謝岳璋 被   告 謝清能 被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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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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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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