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謝岳璋
- 被告
- 謝清能
- 被告
-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四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