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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 上訴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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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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