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洪三元
- 上訴人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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