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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萬財、彪勝營造有限公司、許維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就新臺幣(下同)3,869,350元範圍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9,350元,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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