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00號原 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萬財、彪勝營造有限公司、許維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就新臺幣(下同)3,869,350元範圍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9,350元, 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