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85號原 告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 被 告 嘉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寶玉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永○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大○新旅行社等四方共同於民國103年6月3日簽訂THE COLOR WALK-彩色狂歡節-澎湖站合作備忘錄(下稱系爭備忘錄),而依系爭備忘錄第7條第2點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四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系爭備忘錄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