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司他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他字第1號
受裁定人即
- 被告
-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豪
上列被告與原告賴明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院107年度馬簡字第2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馬救字第1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故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費1,880 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