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救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賴明振
- 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 相對人
-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