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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小字第81號

原告
陳志豪即逍遙遊汽車商行
被告
阮健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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