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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賴明振
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相對人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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