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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立祥陳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慶平
訴訟代理人
林冠汝
訴訟代理人
蔡明材
被告
夏威夷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136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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