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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告
王○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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