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3號
- 原告
- 王○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