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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陳順輝
  •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 原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69號原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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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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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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