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立祥、陳立祥
- 法定代理人陳慶平、鄭榮展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夏威夷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慶平 訴訟代理人 林冠汝 蔡明材 被 告 夏威夷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136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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