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汝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材
- 被告
- 夏威夷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136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