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立祥、陳立祥
- 當事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53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馬小字第253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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