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6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