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69號原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