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王政揚
- 法定代理人李乾坤
- 原告和豐休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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