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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4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4號

聲請人
謝育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起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附件所示之相對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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