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 原告
-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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