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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王政揚
  •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 原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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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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