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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5號

原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原和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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