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6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2號
- 原告
-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