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陳立祥
- 法定代理人林政儒
- 原告河圖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2號原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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