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6號原 告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月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63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