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6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6號
- 原告
-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月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63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