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黃莉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黃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3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