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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陳立祥

  • 當事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錦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告 洪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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