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文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