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6號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