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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71號

原告
九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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