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陳順輝
- 法定代理人薛怡君
- 原告豪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豪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88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112年度馬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又 系爭裁定已於112年1月17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本件抗告期間自裁定寄存送達生效起算至112 年2月6日即已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12年2月14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蓋用本院收狀戳章之抗告狀可憑,其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祝語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