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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1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政揚

原告
鉅銘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宏竣、陳朱清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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