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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王偉為
  •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 原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彥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被 告 周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14日以112年度馬補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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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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