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詩婷、陳俊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