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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7元,核

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8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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