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王偉為
- 法定代理人葉詩婷
- 原告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87元,核 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8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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