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詩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本件原告與被告周彥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