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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台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本件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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