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41號
- 原告
- 台全造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
本件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