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劉庭凱
- 被告
- 李立群即洗香香自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0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