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22號
- 原告
- 莊長久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辦理解散登記,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余景登律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本件原告以被告公司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自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