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87號

給付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告
洪晟修

上列原告因給付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利率 請求金額  1  本金 39,172元     39,172元  利息 39,172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9月1日 179/365年 16% 3,074元  逾期滯納金 3,000元     3,000元  違約金 3,917元     3,917元 合計       49,16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