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87號
- 原告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 被告
- 洪晟修
上列原告因給付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利率 請求金額 1 本金 39,172元 39,172元 利息 39,172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9月1日 179/365年 16% 3,074元 逾期滯納金 3,000元 3,000元 違約金 3,917元 3,917元 合計 49,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