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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立祥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盈曄
訴訟代理人
陳亨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鑫建設企業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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