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順輝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台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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