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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順輝
  •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台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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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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