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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立祥

原告
李崗斌
被告
張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4,000元) 1 利息 1萬4,000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6月23日 (4/365) 5% 7.67元  小計       7.67元 合計        1萬4,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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