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54號
- 原告
- 李崗斌
- 被告
- 張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4,000元) 1 利息 1萬4,000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6月23日 (4/365) 5% 7.67元 小計 7.67元 合計 1萬4,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