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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順輝

原告
廖紫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子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46(計算式詳如附表)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二、請求金額本金432,474元如何計算得出?請分項列計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提出醫療費用250,860元之收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32,474元 1 利息 432,474 110年7月21日 114年1月20日 (3+184/365) 5% 75,772元  小計       75,772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508,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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