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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年度馬補字第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補字第一號

原告
環球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彪炳

右原告與被告清續企業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

捌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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