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哲 被 告 宜富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恆愛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 長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