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年度馬簡字第四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四四號

原告
環球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彪炳
訴訟代理人
林揚斌
被告
清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清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揚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楊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左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賴淑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馬公簡易庭九十年度馬簡字第四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