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馬簡字第五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馬簡字第五號
- 原告
-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順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一弘
- 被告
- 品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馬簡字第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至八十八年六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貨款總計新台幣二十二萬二千九百四十四元,屆期迄未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認定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貨款,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加計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