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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馬簡字第六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馬簡字第六七號

原告
築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建澎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 清 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李 宛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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