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