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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介安陳介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7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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