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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調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介安陳介安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4號

聲請人
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通譯 呂黎艷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乙○○相對人 丙○○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71,693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於每月五日各給付新台幣2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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