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9號原 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仕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應列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為原告、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 │所」為被告,並記載原告代表人張仕茂與法人之關係││ │(例如董事長,且附具公司執照或登記資料等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被告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路三段58號」、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柯武(所長)」。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