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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羅貞元
  • 法定代理人
    張仕茂

  • 原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9號原   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仕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應列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為原告、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  │所」為被告,並記載原告代表人張仕茂與法人之關係││  │(例如董事長,且附具公司執照或登記資料等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被告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路三段58號」、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柯武(所長)」。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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