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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羅貞元
  • 法定代理人
    張仕茂

  • 原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40號原   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仕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未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①應提出「起訴狀」,而非「刑事聲明異議狀」。狀││  │ 載「聲明異議」、「提起異議」等均應更正為「提││  │ 起行政訴訟」。               ││  │②應列自己為「原告」。狀載「異議人」均應更正為││  │ 「原告」。                 ││  │③應表明「起訴之聲明」。狀載「請求」應更正為「││  │ 起訴之聲明」、「訴之聲明」或「聲明」。   │├──┼───────────────────────┤│2  │起訴狀未附具證明原告代表人張仕茂為原告「董事長││  │」之證據(例如公司執照或登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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