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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羅貞元
  • 法定代理人
    張仕茂

  • 原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3號原   告 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仕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張仕茂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張朝陽與機關之關係:「(││  │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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